江山法院发布保护中小微企业典型案例,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专业炒股配资门户:中小微企业、中小投资者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但同时由于资金、信息、技术等因素差异,其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在经济生活中容易处于弱势地位。近年来
<淘配网>江山法院发布保护中小微企业典型案例,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淘配网>
中小微企业、中小投资者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但同时由于资金、信息、技术等因素差异,其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在经济生活中容易处于弱势地位。近年来,江山法院立足司法职能,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各环节,持续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努力为中小投资者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将本院保护中小微企业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案例一
某银行申请执行江山某热电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江山某热电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先后向多个商业银行融资贷,受突如其来的疫情、原煤价格波动上涨等多种因素影响,公司无法及时归还银行贷款,被起诉至法院。后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本院成立要案处置团队,组织当地开发区、发改委、国资中心等多部门进行分析研判。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为被执行人提供了分期偿债、收入抵债等灵活有度的偿债代替强制执行的和解协议方案,并要求被执行人出具承诺函,开设特殊监管资金账户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企业的还款方案,同时解除对该企业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但执行案件并非独立的版块,需要全面了解实际情况,找到双方的平衡点,作出最优选择。本案中,被执行人江山某热电公司不仅是我市第一个集中供热项目,也是我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因为特殊情况导致资金链中断,影响履行能力。通过采取分期偿债、收入抵债等灵活有度的偿债方案代替强制执行,尽力促进双方在执行中调解,不仅可以让企业纾困解难,为企业发展提供充足的时间和空间,同时也有力支持和保障了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产业的发展。
案例二
浙江某漆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萧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作为被执行人浙江某漆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后,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破产移送函,最终交由我院进行破产审查。我院受理该案件后,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首次尝试《变价方案》由债权人决议,通过公开拍卖方式选定重整投资人,实现债权清偿率远高于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
典型意义
本案是江山法院审结的首例异地法院移送破产案件。通过破产法院与执行法院的合理衔接,打破程序壁垒和异地空间梗阻,发挥“执转破”的案件消解执行积案的效能,解决破产启动难,而且更有利于集中高效清理涉债务人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纠纷。该执行积案通过破产程序得到终局性化解,也实现了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债权人清偿率最高化,稳定了重整投资人的信心,确保重整计划顺利实施,充分发挥了破产程序的制度优势,实现执破工作共赢。
案例三
衢州某新型建材公司与开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衢州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20年8月开始发生混凝土买卖业务,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本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原告申请对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保全。因双方争议较大,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多次积极与被告沟通联系,说服被告向本院提交自动履行申请书,同意对已保全的银行账户内存款直接进行划拨,本案最终未进入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最近中小企业财务风险案例,应确认合法有效。但我院在处理过程中江山法院发布保护中小微企业典型案例,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并非一判了之,而是积极做到审执兼顾,快速兑现原告权利,同时也避免了被告执行成本的支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案例四

江山某粮油公司与徐某、朱某、谭某、杭州某物流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江山某粮油有限公司购买了价值元的面粉,并联系被告徐某运输。因徐某当时自营车辆无时间,故联系被告朱某帮忙找运输车辆。朱某通过运满满APP发布案涉货物的运输信息订单,后被告谭某接单。2022年6月4日,谭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将货物运至江山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操作不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该车辆挂靠在被告杭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原告诉请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面粉损失元。各被告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并对损失金额有异议。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该批货物货值且已支付对价,根据事故认定书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杭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挂靠单位,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无证据证明主张徐某、朱某对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其二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某一民事活动可能通过多个民事主体完成,在发生纠纷后,往往各主体相互推卸责任。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应当根据对损失的产生是否存在过错来判断各方的赔偿责任。本案通过庭审查明案件发生详细经过,确定了谭某因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徐某、朱某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及时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厘清各方责任。
案例五
某塑胶公司与某物流公司、刘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刘某系被告某物流公司的司机, 被告刘某与原告某塑胶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刘某使用被告某物流公司所有的车辆将原告一批产品运往安徽某地,运输全程运费议定为人民币3000元,付款方式为货到目的地经验收确认所运货物完整无误后付清全部运费,被告公司对被告刘某签订的协议书予以认可。在运输过程中,二被告提出车载货物超出10吨,要求加价。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二被告擅自扣留了运输货物。原告诉请要求解除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书》并由二被告赔偿相应货物损失。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签订的协议亦有审慎注意义务。二被告与原告自愿签订运输协议,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二被告擅自扣留运输货物、拒绝交付运输货物的行为,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运输合同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经常涉及的一类典型合同。本案二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运用己方掌握货物及运输速度的优势,强行要求原告就合同之外的运输费用进行协商,并对运输货物扣留。实践中,如果任意扩大承运人的加价权、货物滞留权,将置托运人与承运人至不平等地位,而导致运输关系受损,最终承运人群体也将受损,必须对该行为进行严格限制。
案例六
上海某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江山某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山某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施工被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约定了价款、逾期付款和完工的违约责任等,双方并另行约定工期为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5月30日。原告2018年4月9日进场施工,6月29日通过了并网验收,7月12日完成了并网发电。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349万元工程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8万元,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合计98万元,并赔偿原告逾期完工造成的补贴丧失损失55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未按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尚欠工程款及按约定计算的违约金。原告逾期完工违约属实,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被告主张的原告逾期完工造成的国家补贴丧失的损失赔偿,属于可得利益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2018年5月31日后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取消国家补贴,在原、被告订立合同确定涉案光伏项目的工期时不能预见到,故对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因国家政策突然变化导致的国家补贴丧失的损失,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实践中,企业会遇到签订合同后因国家政策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属于情势变更带来的经济损失,应当遵循填平原则。同时要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司法辖区内和司法辖区外的企业,坚持本地和外地涉诉企业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为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提供平等司法保障。
股票配资属于高风险投资行为,可能导致本金亏损。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市场风险,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本文链接:http://wwww.elkanu.com/html/zhuanyechaogupeizimenhu/175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