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增值税新政策执行后相关问题解答,含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情况
专业炒股配资门户:《采购合同》约定的货款金额包含17%的增值税税率金额,诉讼中双方认可自2018年5月起税率自17%减少为16%,则针对远鹏电气公司尚未付款且广东迪控公司未交付增值税发票部分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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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新政策会在4月1日开始执行,那么问题来了,4月1日增值税率就下降了,4月份后还能开具16%的发票吗?
答复
可以的,只要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之前的销售业务,即便是4月份之后开具发票,仍然适用16%的增值税率。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包括自然人?自然人能否享受月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答复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按期纳税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不适用该优惠政策。但是三种情况下的自然人可以享受月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情况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情况二】
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在线访谈: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
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情况三】
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我公司是今年1月注册成立并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截止目前1-2月份累计销售额100万元,未超过500万,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复
不可以
按照政策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因此,你公司平均每月销售额50万元,估算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为600万元,已经超过500万元了。
因此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附:一图了解减税降费清单
4月1日起4月1日增值税新政策执行后相关问题解答,含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情况,新增值税正式实施!即日起,企业签订合同应注意这8个涉税点!
两会最新消息!李总理:4月1日降增值税,5月1日降社保费率。问题来了,企业签订合同发票怎么操作呢?
几个重点:
须知:增值税税率调整16%降至13%、10%降至9%
涉及行业:所有的适用16%降至13%、10%降至9%
涉及企业:一般纳税人(不是16%/10%,但是影响进项取得)
如何开票:跨期合同/项目处理4月1号降增值税汽车降价,如:某2018年初建筑项目现在未完工涉及同时适用11%、10%和9%
如何调价:下面17%调至16%等法院判决案例给予参考
合同条款:条款应该包含内容、条款参考等
进项抵扣:跨期抵扣/加计扣除抵扣
那么税率下降合同怎么签呢?
我们可以借鉴之前的做法,今天给大家找了两个因为增值税税率调整打官司的“判决书”!看完这两个你就会明白多了。
案例参考
远鹏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与广东迪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 判 决 书
(2018)京03民终15245号
关于远鹏电气公司主张的应予扣除的增值税税率变化导致的货款差额。《采购合同》约定的货款金额包含17%的增值税税率金额,诉讼中双方认可自2018年5月起税率自17%减少为16%,则针对远鹏电气公司尚未付款且广东迪控公司未交付增值税发票部分货款,远鹏电气公司有权要求扣除相应税率变化导致的货款差额。
远鹏电气公司的相应答辩意见,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经一审法院核算,广东迪控公司应向远鹏电气公司支付货款.55元(元-2915.45元)。
林凤与苏州旭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05民初3520号
原告林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按照合同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63元、税额.96元、税率10%,总价为.59元);
2、判令被告退还14610.41元总房价(已扣除546元)(补充:因增值税税率调整而产生的税差);
3、判令被告退还132.82元代收契税;
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苏州旭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第一、原被告签订的《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面积差异的原因根据第八条处理外,不再做变动,表明关于总房价款的调整因素仅限于房屋面积发生差异这一情形。
本院认为,开发商因销售商品房而产生的增值税税款系开发商的经营、销售成本之一,开发商在计算商品房的成本时将其考虑在内无可厚非,但原被告已经通过合同第四条作出固定房屋总价款的意思表示,且补充条款第23条第5项的约定并不具有降税即降价的意思表示,故在没有降税降价明确约定的情形下,被告是否缴税、缴税的具体金额、种类对于房屋总价款不产生任何影响;换句话说,如果增值税税率并非下降而是上调,对房屋总价款亦无影响;
综上,本院认为,因涉案商品房销售而产生的应税销售行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由11%降为10%后,不影响涉案房屋的总价款,现房屋总价款因面积差异原因变动为元,被告根据上述价款开具增值税发票及收取契税的行为并无不妥,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林凤负担。
总结
同样因为税率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但是判决结果不一样:
前者是合同约定了税率所以要调价,后者买房子的是总价因此不调整总价
面对税率下降企业签订合同应该注意的8个涉税点
注意点1:设置税收政策变化特别条款。
增值税虽是价外税,但是与定价也存在密切关系,通常也是谈判重要考虑事项,4月1日前后签订合同中,需要就增值税税率下调事项进行明确,避免引发纠纷,当然这种民事约定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注意点2:关注合同生效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签订合同不代表合同立即生效,同时需要关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如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注意点3:交易价款或报酬应含税。
从商业交易的惯例来看,交易价款应该包含税款,合同中明确交易价款为含增值税价款,可以减少交易双方围绕增值税可能发生的争议,尤其在税改频繁期间。
注意点4:明确交易方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税率(征收率)上存在差别,交易合同中应明确纳税人身份,必要时可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明确开票类型、开具日期、送达期限等内容。
注意点5:取得合法有效抵扣凭证。
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合规抵扣凭证或者不合规,对受票方都会造成法律和经济损失,可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并就开具发票所造成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注意点6:注意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变更的税务处理。
如果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则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纳税人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其有利,必要时,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注意点7:价外费用的定性。
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额,不仅包括价款,还有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建议与价款没有关联的费用可以签订独立合同,避免被课税。
注意点8:注重三流一致,防范虚开风险。
三流一致,三证统一,合同与企业的账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企业的税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企业发票开具相匹配,使得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的三证统一。
附:最新增值税税率、征收率、扣除率、退税率预测表
来源 郝老师说会计 ,秀财网、税来税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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