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学习思路图: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二、基本扣除项目范围: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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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思路图: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二、基本扣除项目范围: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
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成本要与收入相匹配;视同销售成本也要与视同销售收入匹配。
2.费用
是指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在生产、经营商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费用应重点关注问题的归纳图:
3. 税金
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税金如下图:
5.其他支出
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以及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支出。
基本扣除项目范围归纳图:
三、具体扣除项目和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基本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提示】注意“合理”、“据实”两个关键词,还要注意福利性补贴的处理。
合理——有制度标准、符合商业常规。
据实——可扣除的工资薪金有“实际发放”的特征。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注意福利性补贴的两类处理规则。——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凡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上述“合理”、“据实”条件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特殊规定1】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特别提示】:
(1)“三费”按照实发工资薪金总额计算扣除限额;作为计算基数的企业工资薪金还要注意是否“合理”和“据实”,超过规定标准的职工工资总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费”的依据。
(2)这三项费用不是采用计提或预提的方法支出,而采用的是“据实支出、限额控制”的方法。其中职工教育经费超支的,可结转下年,用以后年度未用完的限额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的特殊规定
①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工资薪金总额8%的比例扣除。
②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3.社会保险费和其他保险费
4.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5.借款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税法的规定扣除;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提示】按照此项规定,不需资本化的融资费用,不必分期摊销,可直接据实扣除。
6.汇兑损失
汇率折算形成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4)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5)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保险费(已并入3.讲解)
11.租赁费
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属于经营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根据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属于融资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租赁费支出不得直接扣除。
12.劳动保护费
【注意辨析】劳动保护费和职工福利费不是等同概念。例如:防暑降温用品和防暑降温费用,前者属于劳动保护费,没有开支的金额比例限制;后者属于职工福利费,有开支的金额比例限制。
自2011年7月1日起,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13.公益性捐赠支出
【基本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6年9月1日起,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
这里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一,要注意区分公益性捐赠与非公益性捐赠。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这里所说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必须符合对象和渠道两个条件。
(1)对象条件——公益——列举的公益事业
(2)渠道条件——间接——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公益性的社会团体。
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支出,由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以上政府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整。
第二,年度利润总额,是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出来的年度会计利润,尚未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的亏损。
第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超标准的公益性捐赠,当年不得扣除,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即结转后,先发生的支出先扣除。
第四,公益性捐赠有货币捐赠和非货币捐赠之分,非货币捐赠要视同发生销售货物和捐赠支出两个行为。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1)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2)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6.资产损失
(1)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2)企业因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资产损失,准予与资产损失—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17.其他项目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准予扣除。
18.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解释】对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佣金支出有五个方面的限制:
第一,手续费、佣金有支付对象的限制——不能是交易双方人员(含代理人、代表人)。手续费、佣金的支付对象应该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
第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有计算基数和开支比例限制。
①对于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对于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③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注意:比例是5%,但是计算限额的基数是年收入总额)
④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注意:无比例限制)
第三,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既不能变换名目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也不能坐冲收入。
第四,手续费和佣金有支付方式限制。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五,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9.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20.企业维简费支出
维简费指的是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专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由于从会计核算角度看,维简费的提取影响成本费用学习思路图:税前扣除项目原则及基本扣除范围详解,能否得到税法认可进行所得税前的扣除,2013年之前,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各行业维简费的基本规则进行了统一。
21.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须同时满足6项条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棚户区改造支出同时符合6项规定条件的书面说明材料。
22.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按风险分类的不同比例计提扣除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按以下规定处理。
(1)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②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③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④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贷款。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3.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保持期末1%的扣除计提比例。
四、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捐赠支出(含非公益性捐赠、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
(6)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亏损弥补:
1.基本规定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特殊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其他相关规定
(1)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2)税务查补所得可用于弥补亏损;
(3)以往年度漏扣少扣的支出可在5年的期限内追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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