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印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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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印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此前有关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详解:利润12%以内扣除,超部分可结转三年,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从其规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告》明确了社会组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相关条件。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符合相关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公告》还明确,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值得提醒的是,企业或个人可通过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官方网站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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