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购买考量:保障、价格与品牌的权衡及不可能三角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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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的第39篇保险原创文章
如果说大多数人买衣服,我们会从款式/质地、价格、品牌三个大方面去考量,那么我们买保险,基本会从保障、价格和品牌三个方面去综合衡量。在保险这个专业性很强的领域,因为信息的不对称性,大多数人只能比较明显地感知价格和品牌,即价格(保费)是否在自己能承受的范围以及保险公司是否是自己听过的,而对于保障的内容和保障的额度,没有特别去关注,尤其是那些人情单,更是连自己买了什么都不知道。
品牌、保障和价格三个方面能不能三者都做到极致呢,即最低的价格、最好的保障、最好的品牌,基本不可能,也即不可能三角。我们只能尽量去达到一个三者的相对平衡点。每个人的偏向不同、客观的情况不同,作为专业的保险经纪人,我们会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客户量身定制适合的保险方案,例如有客户更看中价格和保障,而对品牌没那么看中,那么我们会在客户的预算内,挑选保障更全、条款更好的产品;如果客户更看中品牌和保障,我们会在根据客户的品牌要求,挑选保障更优的产品,当然价格也相对能够接受。
从业4年,服务了近300个客户,发现我们大多数人买保险,还是希望用更低的价格,买到更好的保障,同时保险公司品牌和服务也相对不错。但大多数人,没有经过科普的话,对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的认知程度存在很大的差异,尤其对没有听过的保险公司的安全性问题,总是会有很多担忧。为了让大家在信息相对完备的情况下,做出适合自己的理性决策,本文重点阐述在中国保险公司的安全性问题。文章较长,您也可直接看最后一部分结论。
一
总述
中国近百家寿险公司,很多人知道的不超过5家。首先,先说一个误区,很多人认为公司知名度高,就是公司规模大,或认为自己没听过的都是小公司,即认为“公司知名度高=规模大;没听过=小公司”。
事实上,知名度高≠规模大,没听过≠小公司。在我国,人寿保险公司近百家。举个例子,大家经常听说的友邦,注册资金接近38亿,而那些没听过的,华夏(153亿),富德生命人寿(117.52亿),工银安盛(125亿),光大永明(54亿)……显然它们的规模更大,但知名度远远小于友邦。所以说,知名度跟模规并没有必然关系。
大家对于没听过的、不知名的保险公司,总是会比较担心的,那么大小保险公司,知名和不知名的保险公司,在中国安全性是一样的吗?可以肯定地说,安全性是一样的,中国所有保险公司,都有同一个“爹”——中国银保监会,他们都受到银保监会同样的严格监管。保险作为三大金融支柱之一,其安全稳定发展关系到社会、国家的稳定,在世界上都是受到严格监管的,在中国更是强监管。中国所有的保险公司的设立、运营、资产、现金、合并、解散、倒闭等,都要严格按照《保险法》并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银保监会)监督下执行,也即我们所说的保险监管的“十大安全机制”,这十大安全机制确保了所有保险公司的安全性,也确保保险是一种最安全的金融产品。以下将详细阐述这十大安全机制,其是对保险公司有事前把控、事中监管、事后要求的全流程严格监管。
二
事前把控,条件严苛
机制一:保险公司设立条件严苛
保险公司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成立的,要成立保险公司,首先股东自己得实力足够,信誉好,有盈利能力,并且能够出的起至少2亿的现金(实缴资本,真金白银,不可以是设备等),而许多保险公司的实际注册资金一般都在十几亿甚至几十亿之多——从这个角度来说,保险公司没有所谓的“小公司”。即便有如此的实力,也不是想成立就能够成立的,保险行业协会的官网可以查询到,目前拟于设立的保险公司就达到30多家,据说目前排队等待审核的公司多达上百家,而目前已经有像正佳人寿、福泰财险、福康人寿和中阿人寿等保险公司因股东方面的原因不许可进行筹备。
所以保险公司的背后,都有几家“大有来头”的巨型企业作为支撑,哪怕这家保险公司你从来没听过,而在看到其背后的股东企业时,才会明白成立一家保险公司需要多么强大的实力作为支撑。
三
事中监管,层层监督
机制二:季度审批制度
保险公司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在银保监会的严密监视之下,一年至少4次审核,若有任何遗漏、时间延误或发现违规行为,立马通知单或罚单送上。
机制三:责任准备金制度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另外在1999年6月,公布了《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该通知中的《人寿保险精算规定》、《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对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法定责任准备金提取方法和计算基础进行了规定。
提取关键点就是下面三条:
1.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经营其他保险业务的,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50%.
2.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提出的保险赔偿或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为了确保保险公司可以履行保险合同的赔付义务,保险公司必须要从所收取的保险费中逐年提取责任准备金。在实际的保险业务中,我们的保险费一般不是一次性缴清,而是会分成很多年去进行分期缴纳,而保险的赔付却是不确定的,往往年龄越大、赔付概率越高,于是就产生了缴费初期保费溢收而末后年份保费歉收的现象。虽然钱是保险公司在掌握,但是实际上消费者所购买的【保额】却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并且,保险公司的业绩水平可能随着市场变动而变动,有业务好的时候也会有不好的时候,所以必须用责任准备金的形式保证补足业务不好的时候出现应该赔付的金额的缺损。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保障保单所有人的利益。
注:图为工银安盛人寿财务报表
可以看到工银安盛人寿的各项责任准备金合计高达1700多亿。所以,保险公司每份保单的销售,都有一定比例的责任准备金存入银保监会指定的银行里,这样就不用担心理赔了。
机制四:公积金制度
保险公司不仅要每年提取责任准备金,还必须按照《保险法》和《公司法》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的作用在于盈利的时候为可能出现亏损的时候进行准备,用来弥补亏损,保障保险公司的正常运作,提升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提取比例为利润的10%,当公积金累计到注册资本的50%时才可以不再提取。而这种公积金的提取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机制五: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监管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极其严格的监管规定,并且根据保险公司的实际数据对保险公司进行了分级,并予以公布;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低到一定的程度,监管部门会对保险公司实施对应的监管措施。因为偿付能力是衡量一家保险公司财务健康的最重要指标之一,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也是对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1. 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
2. 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
3. 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2020年7月30日银保监会有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会根据保险公司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结合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保险公司总体风险进行评价,确定其风险综合评级,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并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
并且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将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如果保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监管部门将会采取停止开展新业务、限制业务范围、责令拍卖资产或增资等措施,直到恢复监管要求。
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银保监将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机制六:再保险制度
保险公司也要给自己“买保险”,每家保险公司都会签订年度的一个再保险合同(即签订“比例再保险合同或超赔再保险合同”),所有业务的一定比例或高保额业务都有再保险公司来承担部分理赔;其次,碰到个别高保额高风险业务,保险公司也不会自己全吃下,会找再保险公司一起承担(即安排“临分”)。
再保险公司国内主要有中国再保险公司,国外还有慕尼黑再、瑞士再、劳合社等,再保险公司背景和实力都是非常强的,轰动的泰坦尼克沉没案人寿保险500保证金流程,劳合社是赔付最多的再保险公司。而我们看到A、B、C、D四家不同保险公司,其背后的再保险公司都是同一家,有人把保险公司比喻为再保险公司的不同门店也不是没有道理。
机制七:资金运用监管制度
在投资上,保险公司受到严格的监管,不仅对保险公司有要求,对投资对象也有详细的规定标准,以投资不动产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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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险公司的要求:
(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2)实行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3)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8名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
(4)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5)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下同);
(6)具有与所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匹配的资金,且来源充足稳定;
(7)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对于投资对象的要求:
(1)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2)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
(3)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的可转让项目;
(4)取得产权证或者他项权证的项目;
(5)符合条件的政府土地储备项目。
所以保险公司虽然有钱,但是也不是想投资什么就投资什么,其基本要求就是要稳。
四
事后要求,维护消费者
机制八:保证金制度
在成立之初,保险公司就需要将注册资本金的20%存入指定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机制九: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保险保障基金由各家保险公司按要求缴纳,并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责任有限公司统筹管理。截至2021年12月31日,保险保障基金余额1829.98亿元(汇算清缴前)。在保险公司出现经营风险时,保险保障基金曾多次出手,由保险保障基金出手注资成为新股东,经过一段时间的管理使保险公司扭亏为盈,最后均转让股权完美退出。保险保障基金历次出手均保持了较佳的投资收益结局,所以虽然保险保障基金多次动用,但并没有越用越少而是越用越多。来看一下其中的三个经典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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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新华人寿
最早发生的新华保险公司:
2005年,新华人寿的偿付能力跌到61.32%;2006年新华人寿时任董事长关国亮挪用130亿公款的丑闻浮出水面,新华人寿处于破产的边缘……于是,保险保障基金出手。
新华人寿重整过程:
2007年,保监会首次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接管新华人寿,并持股38.8%的股份;
2009年,保险保障基金将所持股份以40亿余元的价格转让给中央汇金,盈利12.5亿,功成身退;
2011年,新华人寿成为国内第一家A+H同步上市的保险公司;
2018年,新华人寿的原保险保费收入位列第6位。
02.中华联合保险
再来看看,中华联合财险的情况:2007年时,中华保险旗下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现过巨额亏损,资不抵债。危急关头,保监会开始行动了——
中华联合保险重整过程:
2009年,保监会工作组进入中华联合总部;
2010年,保险保障基金托管中华联合75%的股份;
2011年,保险保障基金获得中华联合57.4%的股份;
2012年,保险保障基金向中华联合注资60亿元;
2017年,保险保障基金将5年前注入的60亿元全部转让出清,这次股权转让起码让保险保障基金赚了80亿,功成身退。
03. 安邦保险集团
最后来看看,最近发生的安邦重组案:
安邦保险集团重组过程:
2017年6月13日,安邦集团掌门人吴小晖被有关部门带走,保监会深入调查安邦保险;
2018年2月23日,安邦保险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保监会接管安邦保险集团保险购买考量:保障、价格与品牌的权衡及不可能三角解析,接管期限一年。保单继续有效、理赔正常进行。
2019年8月29日,由保险保障基金注资,成立大家财险由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家保险集团),注册资本40亿元。
2020年2月20日,银保监会依法终止接管安邦保险集团,大家保险集团已具备正常经营能力。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保险公司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时,保险保障基金的及时出手,可以很好地避免保险公司经营状态的进一度恶化,并进而走上正常经营的轨道。
机制十:解散审批和维护权益制度
以上种种安全机制,基本确保了保险公司是不会破产的,但保险法也对万一破产的情况做了规定,以确保保单利益的实现。
寿险保险公司不得随意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被依法撤销后,不得解散。
如果寿险保险公司不能继续经营,国务院会指定另一家保险公司接手,确保被保险人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而实际上,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规定下,出现这种最坏情况的概率是非常之小的,从理性上讲,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其所需要的稳健性、抗风险性甚至需要远远高于银行。即便在2020年的今天,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强度也远远低于保险公司。
在我们的眼里,银行更像一个“政府机构”,银行破产对于许多消费者而言是无法想象的事情,但是截至目前,中国可能将要迎来第四家破产的银行——包商银行,而在它前面,先后破产的三家银行分别是:海南发展银行、河北省肃宁县的尚村农信社和汕头市商业银行。而相较于保险公司破产完全维护消费者所持有人寿保单权益来看,银行对于消费者的保障或许仅限于银行存款保险制度那区区的50万元了,至于50万以上的部分,只能根据银行清算后按比例赔付,是多少就真的不太好说了。因为《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都要按一定存款比例向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用这部分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
而当成员银行机构出现经营危机甚至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会对储户50万元以下的存款进行全额赔付,超出50万元以上的存款从该银行清算财产中按比例受偿。如果说你认为银行安全,那么从理性和客观角度讲,就应该认为保险公司更加安全。
五
条款&价格&品牌,按需定制
从以上保险公司监管的十大安全机制,可以看到,保险公司在中国的安全性是非常高的,不管大小保险公司的安全性是一致的。
但保险公司的安全性是对保险公司的最低要求,是一种底线,而不是配置保险的唯一参考指标,回到文章开头所说,买衣服我们会从款式/质地、价格、品牌三个大方面去考量,那么我们买保险,基本会从保障、价格和品牌三个方面去综合衡量。
其中,对保险公司品牌方面,不同的人就会有不同的要求,这除了一些客观的要求外,还有主观上的要求。
客观上,首先最关注的点是,买某些非品牌保险公司的保险能不能赔,会不会扯皮拖赔惜赔,这其实是保险条款保障内容和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服务两方面决定的,保险合同白纸黑字写明可以赔的,国家法律就保证可以赔,写明不能赔的,也不会因为品牌大就能赔。而大家常听到的理赔纠纷,90%是因为投保时保险销售人员没有指导进行如实告知(比如体检报告有异常没有告知)造成的,这就跟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负责有很大的关系。
还有一个关于“能不能赔”的极致担忧,就是缴费几十年、保障一辈子的保单,以后保险公司会不会破产倒闭,导致不能赔,这一点在上述关于保险公司的安全性中有详细的说明,即保险公司在中国有“十大安全机制”保证,客户保单利益都是一致受到国家保障的,在此不做赘述。
第二担心的是,保险公司赔得快不快,服务好不好的问题,关于赔得快不快的问题,首先《保险法》对于理赔时效有明确的规定,要求保险在收到赔偿请求后,在30天内做出核定,并在核定理赔后的10天内完成支付;而根据银保监会的公布数据,各家保险公司平均理赔时效是3天左右(差异不大)。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关于保险公司服务好不好,除了银保监会官网上对保险公司有服务评级可以参考,那么作为资深的保险经纪人,企业微信中同时链接数十家保险公司,每天和不同的保险公司打交道,对不同公司的核保政策、审核制度、理赔流程、增值服务、系统便捷性、人员素质及响应速度等等都有直观的体验,应该是最有发言权的。
另一方面,从主观上来说,品牌也给人一种安心的感觉,让人更有安全感,而这种安全感也是很重要的。虽然当年新华人寿、安邦保险等公司经营风险最终在保险保障基金的介入下顺利渡过,但作为保单持有当事者,肯定还是非常担心的。所以不少人倾向于选择相对稳健、负面新闻更少、品牌形象更好的保险公司,也确实是情理之中的。
除了品牌之外,我们配置保险还要综合考虑保障和价格,对此,首先我们要有合理的认知,根据“不可能三角”理论,三个方面都做到极致是不可能的,我们只能尽量做到三者的综合平衡。对品牌要求高的客户,可能相对要接受高一些的价格;而保费预算特别有限的客户,可能要接受保险公司没有那么知名或保障不是那么全面……
所以,作为专业的保险经纪人,我们会根据客户的对品牌、保障、价格的不同需求,为客户量身定制适合客户的方案,这个的前提是,我们希望,客户是在相对信息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做出的理性判断和选择。愿每个人都买对保险,安心踏实平安一生!
往期精华:
保险规划类:
1.
2.3.
4.
5.
储蓄险类:
1.
2.
3.
4.
5.
6.
重疾险类:
1.
2.
3.
4.
5.
6.买了保险,保费是不是消费掉了?
作者:明亚高级合伙人,销售经理。山东大学工商管理本科,同济大学企业管理(保险方向)硕士,具有5年保险公司核保、核赔及6年高校保险课程教学等工作经验。
我们为专业保险经纪人,不代表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只代表客户利益,为客户量身定制保险方案。团队成员多毕业于中山大学、同济大学、中南大学、厦门大学等一流高校,曾就职于500强外企/国企/高校等。欢迎加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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